
武汉毒品犯罪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是什么?
2017-06-18 21:57:18 来源:何显刚律师
导读:在妨害司法罪名中,包庇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容易区分,但是在毒品犯罪中却难以明确界限。那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是什么?
案情简介:2012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殷某甲在明知舅舅殷某乙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下,在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54号红巾社区自行车棚佛堂内,将殷某乙藏匿于此处50克冰毒取出,在沈阳市沈河区慈恩寺南面的一条小路上将毒品销毁。
法院判决:殷某甲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殷某甲明知殷某乙因实施贩卖毒品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使殷某乙逃避法律制裁,而将殷某乙藏匿其处的毒品予以抛洒销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殷某甲犯转移、隐瞒毒品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殷某甲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殷某甲犯转移、隐瞒毒品罪;改判上诉人殷某甲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律师说法: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是什么?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实践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隐匿、转移、销毁罪证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尽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罪与包庇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两者属于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根据一般原则,特殊法由于普通法,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特殊法条。即,对于包庇的对象是毒品犯罪分子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则定包庇罪。本案中,被告人殷某包庇的对象是毒品犯罪分子,应当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 大家都在看

导读:每年的6月26日都是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在6·26到来之际,公布了《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