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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毒养吸不处罚,持有毒品数量巨大时如何认定?

2017-04-29 22:17:32 来源:何显刚


以毒养吸不处罚,持有毒品数量巨大时如何认定?

导读:我们知道以毒养吸不处罚,但是倘若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予以处罚。那么,非法持有毒品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2015年1月1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虎林路、长江西路路口以人民币2800元购得甲基苯丙胺后藏于身上。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将未吸食完的重达17.91克的甲基苯丙胺放于其沪C5XXXX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前排位置中间的储物盒内。 


法院判决: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崇明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单据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重达17.9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上述刑法所指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和“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作了如下明确解释:

1、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

(3)可卡因50克以上;

(4)吗啡100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10000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

(7)咖啡因200000克以上;

(8)罂粟壳200000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

(2)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克;

(3)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

(4)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

(5)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0000片,50mg/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

(7)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

(8)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结语: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已达到10克以上,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符合三年以下法定刑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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